郑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202012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郑州市音乐家协会是河南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郑州市音乐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广泛团结全市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协调、引导、联络、服务、维权的作用。接受并完成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和郑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达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优秀的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比赛与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堆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学术讲座和研讨活动,促进音乐创作、音乐评论、音乐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特别是我市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家协会,以及海内外音乐组织及音乐家的友谊与交流,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努力在我市音乐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郑州市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市辖县(市)区音协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市级行业文联、企业文联所属的音协及其他相关的机构,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以及在音乐普及和音乐活动组织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郑州市音乐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市辖县(市)区音协、团体会员单位或所在市直属单位、院校的推荐,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及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履行手续后为本会当然会员。我市音协会员若申请加入河南省音乐家协会,须经本会研究推荐。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给予通报、警告、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郑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以下几方面推举产生:
1.上届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为当然代表。
2.经相关单位推荐,在各界别的优秀本会会员中遴选,并经大会组委会审定;
3.由各团体会员单位自行推举若干人选,并报经大会组委会审定;    
4.由大会组委会根据情况确定若干特邀代表;
5.各团体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该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委员会等必要的工作机构与附属音乐示范团体。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凡对我市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理事或名誉副主席称号。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生效,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郑州市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