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2021年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性质:郑州市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郑州市戏剧家协会是河南省戏剧家协会、郑州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宗旨:郑州市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领全市会员,树立精品意识,打造精品剧目,高标准组织各项文艺活动,着力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郑州市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戏剧创作、评奖表彰、戏剧活动、名家推介、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活动,加强对戏剧艺术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四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五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 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着眼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优秀的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比赛与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戏剧创作、戏剧表演、戏剧理论成果以及戏剧教育和其他戏剧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戏剧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戏剧表演艺术和戏剧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八条  组织学术讲座和研讨活动,促进戏剧创作、戏剧评论、戏剧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戏剧家协会的友谊与交流,为戏剧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戏剧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努力在我市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戏剧工作者入会,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郑州市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各市辖县(市)区剧协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行业文联、企业文联所属的剧协及其他相关的机构赞
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
会员。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戏剧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以及在戏剧普及和戏剧活动组织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郑州市戏剧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市辖县(市)区剧协、团体会员或所在市直属单位、院校推荐,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及河南省戏剧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履行手续后为本会当然会员。我市剧协会员若申请加入河南省戏剧家协会,须经本会研究推荐。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给予通报、警告、取消会籍等处分。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郑州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以下几方面推举产生。
(一)上届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为当然代表;
(二)经相关单位推荐,在各界本会优秀会员中遴选,并经大会组委会审定;
(三)由大会组委会根据情况确定若干特邀代表;
(四)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该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主持剧协的日常工作,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委员会等必要的工作机构与附属示范团体。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的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凡对我市戏剧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荣誉理事或荣誉副主席称号。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郑州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党组。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郑州市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