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2021年1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郑州市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是河南省美术家协会、郑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美术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对会员及我市各县区美协、美术专业的各类学会单位,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和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在美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美术创作,不断提高美术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组织好郑州美术创作类评奖活动,对美术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美术教育及其他美术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加强对郑州市美术家协会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管理与指导,指导各艺委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条  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美术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好美术网站,及时反映美术现状、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对外美术交流,扩大同省际及港澳地区、台湾和国际美术组织、美术家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推动我市美术走出河南、走向世界。
第十三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发展我市美术事业,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美术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美术人才入会,延伸工作手臂,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县区美术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郑州市美术家协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郑州市的,在美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市区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郑州市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本会章程,视其情节轻重,由郑州市美术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郑州市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郑州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协会会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会员要积极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理事及主席团成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两次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并纳入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各美术门类成立委员会,各艺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协会主席团推荐聘任,艺委会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与本协会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及本章程,或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郑州市文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美术家协会简称郑州市美协。会址设在郑州市伊河路12号。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市美术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