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 2021年 1 月 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郑州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郑州摄影事业,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是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和郑州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和引导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守正创新,积极创作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郑州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中原更加出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摄影创作、评奖表彰、展览展示、学术研讨、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活动,加强对摄影艺术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 以多出摄影精品和培养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努力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努力提高全市摄影创作与摄影活动的水平;对全市德艺双馨摄影工作者和优秀摄影作品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不断壮大全市摄影队伍。
第六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引导摄影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伟大时代,不懈攀登摄影艺术高峰。

第七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与国内兄弟城市、国际摄影文化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提高摄影技艺,努力为郑州文化强市建设做贡献。
第八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郑州市属各县(市)、区摄影家协会为郑州市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行业摄影家协会、全市性摄影社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郑州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郑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协会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郑州市摄影家协会,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决议,缴纳会费,完成郑州市摄影家协会委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郑州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郑州的,在摄影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摄影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见第十三条),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部分未成立摄影家协会的市属区(开发区、新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加入郑州市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者;
2.摄影作品入选本会主办的展览或在本会认定的展览、专业报刊上展出、发表两次以上者;
3.专业论著和翻译文章在本会认定的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出版社,入选、发表、出版者;
4.在本会的(行业、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交摄影作品 4 幅或著作成果证书复印件;
2.主席团讨论通过;
3.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人人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郑州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理事会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理事会选举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请荣誉职务,研究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各团体会员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团和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多做奉献的义务,每年要报告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或其他荣誉职务若干人,由主席团聘请。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理事会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财政拨款、会费、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郑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郑州市摄影家协会。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简称:“郑州市摄协”
英文全称: ZHENGZHO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 缩写为“ ZPA " 
郑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址:郑州市伊河路 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