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31日通过
 
 
 
第一条  郑州市舞蹈家协会(简称郑州市舞协),是河南省舞蹈家协会、郑州市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郑州市舞蹈界自愿组成的、覆盖全市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郑州市舞蹈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场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舞蹈工作者,繁荣和发展郑州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政府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照自身专业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动中“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并完成河南省舞蹈家家协会和郑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达或委托的各项任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会员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组织并鼓励会员深入生活,积极发掘、整理、研究、宏扬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本会将在适当的时候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和作品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舞蹈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组织和推动舞蹈艺术评论、舞蹈艺术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艺术流派、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和学术交流。
第七条  积极培养舞蹈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舞蹈活动的开展,用各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舞蹈活动的联系,促进我市群众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积极促进和加强与省内外、国(境)内外舞蹈艺术团体及舞蹈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世界和平、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积极开发舞蹈文化产业,紧跟时代、开阔视野,发挥聪明才智,努力为我市舞蹈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市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舞蹈专业文章、评论、论文及著作者;或从事舞蹈创作活动、编导作品在市级以上文艺赛事中演出并获奖者;或在各学校从事舞蹈教学的职业舞蹈教师;或从事舞蹈表演,参加过市级以上的各种舞蹈比赛并获奖者;或从事社会少儿舞蹈教学、培养我市舞蹈艺术人才、有一定社会影响者;或毕业于全国各地舞蹈学校、艺术中专,愿为家乡舞蹈艺术发展贡献青春才华的热血青年,经本人申请,由单位推荐或者两名本会会员推荐介绍,认真填写会员登记表,情况符合,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积极发现、培养我市舞蹈人才,介绍新会员,为本会建设做贡献的义务。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中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或停止其会籍。凡长期不再从事舞蹈事业,或放弃与本会联系者,均作为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休会期间,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工作规划、制度并督促执行,讨论通过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设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郑州市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