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1年1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是河南省书法家协会、郑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书法事业,为建设文化强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法和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家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在书法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传统,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及国外的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组织书法比赛、评奖等活动,对书法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书法教育及其他书法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加强对郑州市书法家协会所属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
第十条  加强书法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书法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好郑州市书法家协会网站,及时反映郑州书法现状、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扩大同其他城市及港澳地区、台湾和国际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推动我市书法家走出郑州、走出河南、走向世界。
第十三条  加强与郑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书法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入会,延伸工作手臂,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各郑州市市辖区、县级市、县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行)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郑州市的,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未成立书法家协会的郑州市市辖区、县级市、县以及流动性大的书法工作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的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郑州市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郑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协会会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会员要积极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理事及主席团成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建立履职档案。理事会、主席团会要对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救、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菅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和郑州市文联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书法家协会简称郑州书协。本会的英文名称是“ Zhengzhou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郑州。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市书法家协会。